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6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天雄、林貞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底所載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
為影印,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
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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