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6178號
TYDV,105,司票,6178,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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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78號
聲 請 人 黃琇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昱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
    提示日」不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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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