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178號聲 請 人 黃琇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昱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 提示日」不明)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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