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827號
TYDV,105,司票,5827,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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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827號
聲 請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閎煒營造有限公司林秉翔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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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