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О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某日,搬入其所承租之台中市○○路○段五七六號 五樓二七室時,發現乙○○所有之身分證一張(係乙○○於八十一年四月底,在 南投縣埔里鎮所遺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復另行起意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十月底,先依報紙廣告聯絡 後,以一個帳戶新台幣(下同)七千元之代價,在台中市○○路及文心路口向一 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購買蕭有智(已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在案)本人申請之華僑銀行台中民權分行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包含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及陸禮忠本人申請之玉山銀行0 000-000-000000號帳戶(包含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後,隨即在 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刊登「信用卡借你用0000000000」之代 辦信用卡廣告,偽以代辦信用卡前,須先繳納每張一萬元不等之手續費為由,再 指定前開其所購買之上開帳戶為匯款帳戶,使甲○○及丁○○二人陷於錯誤,分 別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五十分許、同年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 許,將一萬八千元、一萬元匯入丙○○指定之蕭有智之上揭帳戶中。嗣因丁○○ 發覺有異而報警,始為警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晚上十一時十五分許,在台中市 ○○路與崇德路口查獲,並扣得蕭有智、陸禮忠之上揭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 、行動電話二具、呼叫器二個、行動電話晶片四張、贓款一萬五千八百元及乙○ ○之身分證(業已發還乙○○)。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丁○○、乙○ ○、甲○○指述之被害情節及證人蕭有智、陳甲乙、陳進運證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華僑銀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一紙、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二紙、安泰商業銀行匯款 委託書影本一紙、台灣土地銀行電匯申請書影本一紙、報紙廣告影本二紙、乙○ ○之身分證影本一紙、被告書寫之便條紙二紙、存摺、金融卡之影本一份、交易 明細表四紙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罪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 遺失物罪。其先後多次詐欺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
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侵占遺失物罪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 卷可按,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綜核各情,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以啟 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其 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另扣案之一萬五千八 百元雖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惟因其所有權尚非屬被告所有,應予發還被害人, 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順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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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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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蕭有智之華僑銀行存摺 │一本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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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蕭有智之華僑銀行金融卡│一張 │同右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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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蕭有智之印章 │一枚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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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陸禮忠之玉山銀行存摺 │一本 │同右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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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陸禮忠之玉山銀行金融卡│一張 │同右 │
│ │(卡號: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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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陸禮忠之印章 │一枚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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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行動電話 │二支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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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呼叫器 │二個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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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行動電話晶片 │四張 │同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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