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68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東溪、曾錦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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