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91號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進安科技有限公司、張銘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請求金額。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