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591號
TYDV,105,司票,5591,2016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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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91號
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進安科技有限公司張銘執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各本票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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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