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290號
TYDV,105,司拍,290,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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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王木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林雪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台端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之抵押權種
  類,與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謄本不符,請向地政機關更
  正後,提出更正後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謄本到院辦理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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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