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陳昌熾(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查明101 年度司繼字第1886號事件 之繼承人及遺產清冊,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閱覽前開事件卷宗,惟未提出委任 狀及釋明與本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以桃院豪家菁105 年度司家聲字第298 號函通知 補正,惟迄今未為補正,故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