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113號
TYDV,105,司司,113,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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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馬亭倫(Neil A. Martin,即高通顯示器製造股份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馮博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通顯示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就任為高 通顯示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尚有營利事 業所得稅未經核定完成,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5 年度司司 字第9 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 清算期限自105 年6 月28日起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2月28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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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通顯示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