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2397號
TCDM,89,易,2397,200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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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一三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按刑事訴訟法固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條文,將原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修正為「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並於同年月 十一日生效。惟起訴條件之具備否,除某些訴訟條件不特應於起訴時具備,裁判 時仍應存在,如起訴時具備訴訟條件,而其後欠缺者,其訴仍不適法(例如告訴 乃論之罪,於起訴後撤回其告訴者)外,原則上應以起訴時為準,起訴後縱有變 更,仍不得指為訴訟條件有欠缺。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告 訴人鎮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鎮山公司)就同一事實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下午向本院另行提起被告涉犯詐欺罪之自訴,由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七號 受理、並由本院喬股審理中,業經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查核無誤,並有自訴狀影本 附卷可稽,而本件鎮山公司告訴被告甲○○詐欺案件,公訴人係於八十九年六月 八日方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則鎮山公司就同一事實對被告提起詐欺之自訴時,既 尚未經檢察官終結偵查,復係在前開刑事訴訟法修正生效前,依修正前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鎮山公司提起上揭自訴乃屬合法,玆公訴人復 就同一事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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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