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740號
TYDV,105,司促,16740,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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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4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定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定捷股份 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士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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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