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336號
TYDV,105,司促,16336,2016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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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36號
債 權 人 李林金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鄭筑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 提存通知書影本,僅足以釋明提存人為第三人李沛淳李姍 蓁,以及提存原因係出於共有物處分所應受領之價金,而債 務人鄭筑予僅為上開提存人之代理人,故該提存通知書尚無 從釋明系爭不動產共有人委託債務人鄭筑予出售系爭不動產 等等情事,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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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