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311號
TYDV,105,司促,16311,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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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311號
債 權 人 王薈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鈴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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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