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786號
TYDV,105,司促,15786,201608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6號
債 權 人 曾進益
債 務 人 呂英彰
債 務 人 黃致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英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致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一、二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
  其餘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除積欠壹佰萬元外,並未
  提出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釋明文件,爰依前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
  其利息超過利率5%部分之聲請。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