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027號
TYDV,105,司促,15027,2016080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27號
債 權 人 劉鉅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輝穎實業有限公司許慶輝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輝穎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輝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