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868號
TYDV,105,司促,14868,2016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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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86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黃教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參佰陸
  拾貳元,及其中貳拾捌萬壹仟參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七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應繳本金與利息總額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參仟壹佰元
  ,及其中貳拾參萬肆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以應繳本金與利息總額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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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