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7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UNITED SHOE TRADING LIMITED(聯合鞋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蘇恒源
債 務 人 聯祥鞋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恒源
人
債 務 人 蘇郭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佰壹拾貳萬零參佰貳拾肆
元肆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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