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9號
TYDV,105,司,9,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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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龎福光
相 對 人 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龎福光(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今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 予備查在案,相對人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龎福光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 、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收支表、財產目 錄、帳冊清表、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同意書等為證。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 年度 司司字第94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28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 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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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