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微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賴金義
再審被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
小上字第40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再
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
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286 元,應徵同一審級(
第二審)再審之訴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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