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5年度,2號
TYDV,105,再,2,2016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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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 告 陳藍瑞
輔 助 人 陳朝宗
再審原 告 陳緯哲
法定代理人 陳凱民
      許昱婷
再審被 告 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英麟
再審被 告 王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7 月7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 此項裁定業已於105 年7 月13日、105 年7 月26日送達再審 原告,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 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再審原告聲請本件再審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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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