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黃坤金
黃春璇
黃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劉淑美等因104 年重訴字第431 號塗銷地上權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884,2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