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1號
TYDV,104,重訴,41,20160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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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和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晶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2 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核定為上訴
金和昌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金和昌公司)新臺幣(下同)1553
萬6356元、上訴人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青公司)1253
萬668 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上訴人金和昌公司22萬3128元
、上訴人東青公司18萬3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向本院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2 人提起上訴,皆未敘明上訴理
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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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和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