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36號
TYDV,104,重訴,236,2016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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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蕭林秀額
      陳臣農
      薛林玉珍
      楊丹姝
      張傳杰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分
別核定為上訴人蕭林秀額新臺幣(下同)1,531,200 元、陳臣農
1,443,200 元、薛林玉珍3,750,470 元、楊丹姝5,018,260 元、
張傳杰784,240 元,上訴人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其中蕭林秀額
24,369元、陳臣農23,032元、薛林玉珍57,336元、楊丹姝76,047
元、張傳杰1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均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
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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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