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27號
TYDV,104,訴,727,2016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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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邱瀚霆
      羅開文
      江鴻璿
      林忠良
被   告 王亭涵
      段思妤律師(即林定洋即孟定洋即孟憲揚之更生程
      序監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頁第六行中關於被告「王賢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定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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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