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5號
上 訴 人 王贒恭
被 上訴人 黃瑞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25號拆除地上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610,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