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8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春政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被 告 王玉寶
王黃新妹
王春長
王春炎
兼 上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墩鵬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玉嬌
訴訟代理人 許串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年度他字第二七一一號及一0五年度他字第二七七一號刑事偽造文書等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王春政及被告王墩鵬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疑,現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以105 年度他字第2711號及10 5 年度他字第2771號案件進行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