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069號
TYDV,104,訴,1069,201608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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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何杏
      胡金美
      胡瑞美
視同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胡均瑄
      胡均瑋
      胡人中
被上 訴人
即 被 告 胡勝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訴字第106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1,189,900 元( 上訴人即原告於105 年6 月4 日具狀變更
聲明【計算式:459,800 ÷2 =229,900 ;229,900 +960,000
=1,189,900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已繳交
之裁判費5,000 元,尚應補繳7,781 元;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1,18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及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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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