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星馳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智科技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4 萬1,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4
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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