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12號
TYDV,104,家訴,12,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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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朱珮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朱定國
      朱璍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瑛
被   告 朱𤫟
      朱琪
      朱芷瑜
      朱威旭
      朱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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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