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陳佳函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溫達標(亡)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溫達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
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所為之
民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佳涵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陳佳函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於家 事非訟事件,亦有所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