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10號
TYDV,103,重訴,410,2016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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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英裕(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霈語(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英金(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家梓(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黃秀錦(即陳泰之繼承人)
      陳卿權(即陳泰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碧華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410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陳英裕陳霈語陳英金陳家梓陳黃秀錦陳卿權
公同共有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6,36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348 元;上訴人陳卿權個人所有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為220 萬4,1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318 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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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