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44號
TYDV,102,訴,544,20160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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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李鄭月仙
      李孔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鄧湘全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   告 楊芷茜
      鍾惠珠
      財團法人怡德養護中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六號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鍾惠珠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偵續一字第49號案件偵查中起 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4 年度易字第1204號判處無罪,現上 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105 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該 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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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