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黃永慶
黃木萬
被 告 游心茵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易字第269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心茵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 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本訴既經駁回,則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雨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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