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115號
TYDM,105,附民,115,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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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吳美和
被   告 蔡千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41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蔡千慧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 14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 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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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