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訴字第259 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志中
具 保 人 邱奕舜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10290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
如下:
主 文
邱奕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志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 國104 年4 月26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邱奕舜為被告侯志中 繳納該保證金後,即將被告侯志中釋放。茲被告侯志中經本 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本院復 命具保人督同被告侯志中屆期到庭,被告侯志中亦未遵期到 庭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 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 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侯志中已逃匿,核諸上開 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 萬元及實收利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