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簡再字,105年度,8號
TYDM,105,聲簡再,8,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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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簡再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判 決人 倪宗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本院
100 年度審簡字第317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再審聲請書所載。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 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 法第429 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 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 。」(最高法院71年台抗第337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刑事 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 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101 年度 台抗字第169 號裁定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受判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 件,對本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317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 審,惟其僅提出再審聲請書,未附具上開確定判決之繕本, 亦未檢附相關證據(況且,再審聲請書中載稱被告倪宗義犯 本院100 年度審簡字第317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之案件「業經 貴院以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以意圖使犯人隱 避而頂替罪、偽證罪、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文書罪分別判處 拘役及有期徒刑在案」云云,惟查,本院102 年度原矚重訴 字第1 號刑事判決對象並未包括被告倪宗義,檢察官此部分 所述顯有違誤),揆諸前開說明,本案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 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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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