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158號
TYDM,105,聲,3158,201608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建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建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建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 3月確定,並於民國 101 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 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8 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3 月6 日 ,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 12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9日法授矯字第 10501081141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