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112號
TYDM,105,聲,3112,2016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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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禮嘉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5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禮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禮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 月1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 法務部於105 年8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之酒後駕車等案件,各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後,於103 年5 月19日入監接續執行 ,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 50170364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2月22日,此 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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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