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917號
TYDM,105,聲,2917,201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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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黃添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
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添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添泉犯毀棄損壞等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添泉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 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經本院以10 4 年度桃簡字第113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 憑。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按受刑人住所 傳喚、拘提到案執行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一節,有 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稽 ,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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