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665號
TYDM,105,聲,2665,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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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葳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葳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葳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 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 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 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 已執畢部分,固毋庸重複執行,惟僅須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 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能認已執行完畢 (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3 號判決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葳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本院各該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判 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 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 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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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罰金新臺幣1,000 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 元折│罰金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一日。 │算一日。 │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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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25日 │103年12月25日 │104年6月25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30│署104 年度毒偵字第20│署104 年度偵字第2408│
│ │23號 │3 號 │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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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桃簡字第2023│104 年度桃簡字第1225│104 年度桃簡字第2165│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10日 │105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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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月5日 │105年2月18日 │105年5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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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5 年度執字第1514│署105 年度執字第3975│署105 年度執字第7308│
│ │號(已執行完畢)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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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