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蕭珮蓁
受 刑 人 湯振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及利息(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珮蓁因受刑人湯振偉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同法第11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 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 於民國105 年3 月1 日下午4 時到案執行,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 ;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固有國 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 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然被告業於105 年6 月1 日以受刑人身份入法務部矯正署 澎湖監獄,此有本院職權查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準此, 被告於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而喪失人身自由 ,即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 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