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5年度,810號
TYDM,105,桃簡,810,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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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81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郁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
        一編號Z000000000號,105年03月01日變更)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
偵字第2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郁婷竊盜,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許郁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先 後於民國105 年01月05日11時20分許、同年月08日08時20分 許、同年月12日09時16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 日09時40分許。惟同日09時40分許,為被告經警查獲時間) ,在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三山國王廟內,分別徒 手竊取置於神桌下虎爺旁水盆內由該廟管理人員何正智監督 管領持有中之香油錢新臺幣(下同)550 元、50元、119 元 。其前2 次得手後,將所竊現款花用殆盡,惟該竊行業經何 正智查看該廟監視器錄影發覺竊嫌面貌,於其上開第3 次進 入該廟時即注意查看其舉動,於其弟3 次行竊得手後,即為 何正智當場發覺報警查獲。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其前揭3 次竊盜犯行,並經 證人即被害人何正智於警詢指述甚詳,且有贓物領據(保管 )單01份、現場與贓物照片8 張、該廟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4 張可稽。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其 3 次竊盜犯行,行為有異,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爰審 酌被告均係以徒手方式行竊,3 次竊行僅分別竊得現金550 元、50元、119 元,竊盜所得價值低微,前2 次所竊現金已 花用殆盡,第3 次竊取之贓物已起獲發還被害人之所生危害 程度,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其患有躁鬱症,曾於10 3 年07月10日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103 年08月21日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 16448 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01份可憑,素行非佳,與其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 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行為後,刑法 總則就沒收部分與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均經修正公 布,於105 年07月0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法律。修正 後刑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 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被告本件第3 次竊得之119 元,已實際發還被害 人,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其本件第1 次、第2 次竊盜所得價值低微,依修 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又被告已有前揭竊盜前案,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後僅經過1 年餘,即又陸續犯本件3 次竊盜罪,難認無再 犯之虞,不予宣告緩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 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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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