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215號
PCDV,106,司促,21215,2017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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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彭煜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煜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06
   15637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6 年07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4,701元未
   給付,其中69,729元為消費款;4,072 元為利息;9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煜芸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9729 │     │7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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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