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九二號
原處分機關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受處分人即
異 議 人 岱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八六號三樓
代 表 人 張啟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八
十九年七月七日所為之裁決(北市裁三字第車裁二二-ABU0二九三三五號、第裁
二二-D九A三0二五二八號、第裁二二-GA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汽車不得於人行道、交岔路口一0公尺內臨時停車。又汽車不得於禁止臨時停 車處所、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及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且臨時 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路邊停車。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 停車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又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 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交岔路口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款、第九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岱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岱鞍公司)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所有車牌號碼X7-6738號自小客車停放 於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而遭如附表所示之單位以其違規停車為由,各裁處罰鍰新 台幣六百元。惟伊停車地點非如各該裁決書所言,有違規事實,則上開裁決即有 未當,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經查:
㈠本件受處分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遭舉發違規停車在台北市○○ 路、貴陽街口處,且受處分人當時係將汽車停放於人行道上之事實,有卷附照片 二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北市警交大三字第八 九六二七三九九00號函一紙可稽。受處分人雖辯稱:該處人行道尚在施工中, 並未影響行人通行之權益云云。然查該處既屬人行道,依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為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受處分人將其所有 汽車停放該處,即為違規,是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舉發違規臨時停車 ,並無不當。
㈡次查,本件受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遭舉發之桃園縣延壽街與益壽八街口, 且劃有代表禁止臨時停車之網狀黃線之交岔路口內停車之事實,業據證人即當時 舉發之警員諸世偉到庭結證稱:該處是桃園監獄門口,需保持淨空,在網狀區內 ,不可停車等語明確,並有卷附照片四幀可資佐證。受處分人雖以:「我的車並 未停在車道,也沒停在網狀黃線上」等語置辯。然查該處既屬桃園監獄門口,且 劃有網狀黃線,即在該設置網狀線之交岔路口內,均為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而
該車停放於此處,亦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虞,是依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款,以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三 條第一項之規定,受處分人將其所有之上開汽車停放該處,即屬違規,是桃園縣 警察局依法舉發違規臨時停車,亦無不當。
㈢末查,本件受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遭舉發於台中市○○○○街與安順四 街之交岔路口十公尺內逆向停車之事實,業據證人即當時舉發之警員楊建華到庭 結證稱:當時受處分人係逆向於該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而該路口因有轉彎, 很容易發生碰撞等語明確,且有卷附照片十幀、台中市警察局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八九)中市警交字第二六八七八號函可資佐證。受處分人雖以:該處所既無劃 設黃線,亦無紅線,且位於巷弄內,伊於該處停車並無任何違法之事實等語置辯 。然查該違規地點既屬交岔路口,依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即屬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受處分人將其所有汽車停放該處,復 逆向臨時停車,核與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違,是台中市警察局依法舉發其違 規臨時停車,並無不當。
㈣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而臨時停車之事實,其所為前開辯解,無非事後狡辯卸責之詞,殊無可採。從而 ,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各裁處罰鍰新台幣六百元,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 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夏 一 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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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字號 │裁決時間 │停車地點 │ 裁決機關 │ 違規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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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ABU029335│89.04.18 │台北市○○路│ 台北市警察局 │ 在人行道停車 │
│ │ │、貴陽街口 │ 交通警察大隊 │ │
├──────┼─────┼──────┼───────┼───────┤
│22-D9A302528│89.05.04 │桃園市○○街│ 桃園縣警察局 │ 在禁止臨時停 │
│ │ │與益壽八街口│ │ 車處停車 │
├──────┼─────┼──────┼───────┼───────┤
│22-GA0000000│89.05.16 │台中市安順東│ 台中市警察局 │ 在交叉路口十 │
│ │ │八街與安順四│ │ 公尺內停車 │
│ │ │街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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