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178號
TYDM,104,易,1178,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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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文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本案(104 年度易字第1175號
)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
度偵字第15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應於其所配置之法 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法院組織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故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為之,檢察 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 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刑事訴 訟法第250 條、第264條第1項亦有明定,從而檢察官於偵查 中倘認其案件不屬其管轄卻未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而逕 向其管轄區域以外之法院起訴,其起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 。雖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依刑事訴訟法第250 條但書及法 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規定,遇有緊急情形,檢察官得於所配 置之管轄區域外執行職務,惟依法院組織法第58條、第61條 及第62條,配置各級法院之檢察官其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 仍屬獨立並應依法院之管轄定其分際,故檢察官除因上揭刑 事訴訟法第250 條但書規定之急迫情形及法院組織法第62條 但書所謂之緊急情形,而經上級檢察機關指定或指示由原檢 察機關辦理者,得由原檢察機關之檢察官逕向他管轄法院提 起公訴外,依法仍僅得向配置之法院起訴,方為適法。亦即 ,檢察官對法院行使「提起公訴」之職權,並非以檢察機關 或全體檢察官名義為之,而檢察機關內部之指揮、監督尤不 得任意影響管轄區域法院之劃分,否則法院組織法第58條、 61 條、6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0條之規定,將形同具文。從 而,檢察官於案件偵查後,在無法院組織法第62條但書所列 「緊急情形」或刑事訴訟法第250 條但書所示「急迫情形」 之情形下,應向其所配置之管轄區域內之法院提起公訴,倘 認案件不屬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則應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 官,若逕向其所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以外之法院起訴,其起 訴之程式顯然違背規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規定之追 加起訴,其性質亦為起訴,是有關檢察官行使提起公訴之職 權時所應遵行之相關規定,於追加起訴時仍應有其適用,故



檢察官如認為訴訟經濟或證據共通之便,有以追加起訴之方 式,使本案與前案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審判之必要,而前案繫 屬之法院並非其所配置之法院時,亦應依程序移轉前案繫屬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由該檢察署檢察官在其所配置之法院管 轄區域範圍內行使追加起訴之職權,向其所配置之法院追加 起訴,始符規定,已如前述,而此為檢察官行使提起公訴之 職權時,所應遵守之法定程式,亦無違追加起訴之訴訟經濟 或證據共通之立法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 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審查意見暨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
三、本案被告傅文君所犯詐欺罪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本院104 年 度訴字第1175號詐欺案件屬相牽連犯罪之關係,向本院追加 起訴。然查,本案公訴之提起(即追加起訴),並無法院組 織法第62條但書所列之「緊急情形」或刑事訴訟法第250 條 但書所示之「急迫情形」,檢察官就本案「提起公訴」之職 權行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向其所配置之法院即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為之;縱檢察官認其配置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就本案無管轄權,亦應依程序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移轉他檢察署檢察官,由他檢察署檢察官在其所配置之法 院管轄區域範圍內,向其所配置之法院「提起公訴」,始符 規定。本案公訴人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未依據 上開規定,逕向非其配置之法院即本院提起公訴(追加起訴 ),揆諸前開說明,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而本件追加起訴所載被告犯行, 除附表編號2 之詐欺手法⑵部分外,餘均與本院受理之104 年度易字第1175號案件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該案起訴效 力所及,是業經本院於104 年度易字第1175號案件中併同審 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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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