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林青嵐
被 告 張誌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563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誌仁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 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563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白俊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附件:原告於103年11月12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