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137號
SCDA,105,交,137,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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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37號
原   告 黃柏獅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
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05年7月25日竹監裁字第50-E00000000號裁
決,提起行政訴訟,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
之欠缺;⑵又依同法第105條、第 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
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
,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代表人,查本件應表明被告代表人姓
林翠容(所長),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
、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
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被告之代表人,並於補正時提出
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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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