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60號
SCDV,105,除,160,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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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朋達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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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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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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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朋達科技工程股│玉山商業銀行竹北│105年4月5日 │1,039,500元 │AI2790296 │ │
│ │份有限公司陳鴻│分行 │ │ │ │ │
│ │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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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朋達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