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被 告 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 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 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 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以兩造簽立之會員入會契約書第七條之 約定為據,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 而因兩造簽立之上開會員入會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如因本契 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情,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會員入會契約書各1份在卷 可稽,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會員入會契約書所生之訴訟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