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有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1號
SCDV,105,重家訴,1,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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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德仁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 人 余紅琴
被   告 王玉英
      王玉蘭
      王玉香
      王玉尾
      王德寶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複代理 人 林佳真律師
被   告 王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下,聲明:確認被繼承人王火旺如本判決附 件一(下稱附件一)所示之遺囑為真正且有效:(一)兩造之被繼承人王火旺(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103 年4 月9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 本件被繼承人)於102 年8 月12日所立之遺囑(下稱第一 份遺囑),其外觀形式、實質內容以及作成之程式要件均 符合代筆遺囑法定方式,為真正且有效之遺囑,第一份遺 囑有朱文琴李幼龍唐明鉉3 人為見證人,由本件被繼 承人口述遺囑之意旨,再由代筆人兼見證人朱文琴地政士 筆記、宣讀、講解並經本件被繼承人認可並簽名後,見證 人李幼龍唐明鉉簽名,於過程中本件被繼承人精神意識 清楚,有自我表達意志及具表意能力並以言語直接為遺囑 意旨之口述,符合口述程序,而見證人朱文琴李幼龍唐明鉉3 人始終在場與聞其事,並在第一份遺囑完成時簽 名於其上。從而,本件被繼承人立遺囑時既有表意能力, 可以言語直接為遺囑意旨之口述,其餘見證人、代筆人之 所為亦符合法定方式,第一份遺囑以代筆遺囑方式作成即 是合法有效。
(二)本件被繼承人嗣於102 年12月31日立有如本判決附件二( 下稱附件二)所示之遺囑(下稱第二份遺囑),查本件被 繼承人為第二份遺囑時,並無以書面明示撤回或撤銷第一



份遺囑之字樣,而第一份遺囑與第二份遺囑記載內容,雖 顯有牴觸,因未遵守法定方式而遭本院103 年度重家訴字 第7 號確定判決(下稱前案、前案判決)認定為無效,因 此不發生撤回第一份遺囑之效力,探究本件被繼承人之真 意,本件被繼承人均係由長子即原告照顧生活起居,故本 件被繼承人本欲將原告與本件被繼承人共同居住之房地( 詳細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號,即本件被繼承 人生前最後住所)給原告1 人單獨繼承,且因本件被繼承 人尚有財產可以分給其餘子女,此由證人朱文琴唐明鉉 均證稱當時本件被繼承人意識清楚,可知本件被繼承人清 楚了解第一份遺囑內容,第一份遺囑內容明顯符合本件被 繼承人之意願。
(三)再由證人即當事人王玉蓮於本院105 年5 月25日開庭時所 證,亦堪認本件被繼承人於102 年12月31日前,知悉原告 在外欠債後,方於102 年12月31日立有第二份遺囑以求保 全,故本件確實無以第二份遺囑剝奪原告繼承上揭房地之 意思,且本件被繼承人之前業已過戶另間不動產給次子即 被告王德寶,可見本件被繼承人對於不動產係要給兒子, 早已有規劃,對於兩名兒子平等對待無偏頗。至於次女即 被告王玉蓮稱爸爸生前交代房子(指新竹縣竹北市○○路 00號)賣掉也要分給妹妹們云云各語,係被告王玉蓮她自 己於102 年12月31日與父親之約定,但該日所立之第二份 遺囑既經法院認定為無效,則被告王玉蓮所陳種種,自不 能拘束全體繼承人,第二份無效之遺囑對於第一份遺囑之 合法效力,應無妨礙。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王玉英、王玉蘭、王玉香、王玉尾、王德寶(上列5 人依序為本件被繼承人之長女、三女、四女、五女、次子 )以下開情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1 、第一份遺囑未符合法定製作方式,證人朱文琴身為地政士 ,未了解代筆遺囑製作之法定要式而致第二份遺囑無效, 卻於後案(指本件訴訟)虛偽佯稱其本人清楚代筆遺囑之 法定要式云云,顯屬無稽;又證人朱文琴唐明鉉就製作 第一份遺囑時,原告有無在本件被繼承人旁邊及有無收取 報酬,倆人陳述不一致,則製作第一份遺囑時,證人是否 全程在場即有疑議;而當本件法官問證人唐明鉉王火旺 都是被動的答,對對對?」證人唐明鉉答「大部分都是。 」等語在卷,證明第一份遺囑之製作方式未符合代筆遺囑 之法定要式;復參酌本院105 年5 月25日當庭核對第一份 遺囑原件,整份遺囑只有證人唐明鉉(簽名)為藍色原子



筆,其他(字跡)都是黑色原子筆之情形,以上亦可合理 懷疑證人唐明鉉可能係事後才在第一份遺囑上簽名。 2 、退步言之,縱使假設第一份遺囑符合法定方式製作,惟遺 囑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遺囑人之遺志與確保被繼承人之真 意,本件被繼承人生前早已知悉原告之債務問題,並表示 避免原告無法保住新竹縣○○市○○路00號不動產房地, 因此本件被繼承人不願意將上揭不動產房地留給長子即原 告,以上事實業經本件被繼承人次女即被告王玉蓮證述明 確在卷,故本件被繼承人既已明確表示不願將上揭不動產 留給原告,再參酌第二份遺囑內容及製作過程,原告在場 且未表示反對,證明本件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願將上揭不 動產交由原告1 人單獨繼承,此意願已使原告知悉,茲遺 囑制度既在尊重立遺囑人之遺意,原告再為爭執即無理由 。
(二)被告王玉蓮則以:本件被繼承人說原告有債務問題,是第 二份遺囑即102 年12月31日以前,被告王玉蓮不知第一份 遺囑是何時立的,本件被繼承人是怕房子(指新竹縣竹北 市○○路00號房地)給了原告反而給債權人賺到,所以希 望被告王玉蓮能幫原告保住,可是被告王玉蓮與原告間有 承諾,在本件被繼承人過世1 年之內,要將上揭不動產過 戶給原告的兩個兒子名下。其實本件被繼承人兩份遺囑原 意都是要給原告,本件被繼承人說原告將來有處置這個房 子,要分錢給被告王玉蘭王玉香王玉尾一些,妹妹她 們生活比較辛苦,原告與被告王玉蓮間之債務跟遺產不相 關,將來被告王玉蓮自己1/14(指特留分)或1/7 (指法 定應繼分)之持分要給原告,這是遵照本件被繼承人之原 意等語,而不為任何反對之聲明。
三、本院依兩造所為主張及所提各證,並就卷內兩造提出之證據 ,為下列不爭執事實整理,經兩造同意不為爭執,而可資作 為本件判決之基礎事實:(本院卷第140 ~143頁筆錄)(一)兩造間有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7 號104 年10月28日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判決一件(已確定),兩造當事人應受該判決 結果之拘束。
(二)上(一)所示之確定判決兩造父親於102 年8 月12日由朱 文琴地政士代筆遺囑一件全文如該判決書第6 頁(二)之 2 點所示,影本附於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7 號卷第129 頁 ,本院卷第6 頁原證1 之影本為同一份遺囑,以下簡稱第 一份遺囑。
(三)上(一)所示之確定判決兩造父親於102 年12月31日由朱 文琴地政士代筆遺囑一件全文如該判決書第4 頁(一)點



所示,影本附於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7 號卷第39頁正反面 ,本院卷第110 至111 頁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5 年6 月7 日北第所登字第1050003665號函提供之103 年6 月3 日收件字第101810號辦理遺囑繼承登記申請書所附之遺囑 為同一份遺囑,以下簡稱第二份遺囑。
(四)原告王德仁的小名為德生。
(五)兩造對於第一份遺囑及第二份遺囑形式上之真正均不爭執 。
四、按: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之訴 ,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2 項所明定。又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 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者,而且此種不安之狀態, 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者。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 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對象固為第一份遺囑真正且有效,雖 兩造對於第一份遺囑形式上之真正,不為爭執如上,然兩 造關於「由朱文琴地政士代筆兼見證之第一份遺囑」是否 有效之事實,此乃兩造間將來關於繼承權法律關係爭執之 基礎事實,故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原告 訴請判決確認上開代筆遺囑為有效,確認對象仍屬適格。(二)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 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 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73條、第1194條分別明定。次按, 遺囑內容通常涉及重要事項,利害關係人每易產生爭執, 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並防止事後之糾紛,民法乃規定遺 囑為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是依前 開規定,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並由遺囑人親 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且口述應以言詞為之, 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由見證人發問,僅以點頭或搖頭示 意,不能解之遺囑人「口述」。是如遺囑之見證人非由遺 囑人指定亦非遺囑人親自口述,則與代筆遺囑法定要件不 符,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該代筆遺囑應屬無效。臺灣



高等法院103 年度家上字第14 6號判決理由參見。五、茲據下列(一)~(四)證詞,綜合各人所陳,可資證明無 論第一份遺囑或第二遺囑皆由原告或原告聯合被告王玉蓮主 導並指定見證人,目的係達成原告排除其他手足對遺產之期 待,而本件被繼承人於先、後2 次遺囑製作時,均僅係被動 應答「是、好」或點頭,即未再有其他任何表示之事實:(一)證人朱文琴104 年2 月9 日於前案審理中結證稱:「(前 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請描述遺囑的製作過程。)是 遺囑人的大兒子王德仁,說是父親的意思,我先在我的辦 公室製作,因為過了一段時間才約時間,約完時間的前一 天,我在辦公室製作才帶過去,我有與遺囑人與客家話及 國語確認後,他說是才簽名。我不知道另一位見證人是否 是客家人,我認為說國語見證人一定聽得懂,可是我姊夫 是老人家又是客家人,我用客語跟他講解;(前案被告王 玉蓮訴訟代理人:書寫遺囑前,有親自會面詢問遺囑內容 ?)王德仁打電話給我時,說要立遺囑給我二姐,我路過 那個區域,因為是親屬關係,會看看人在不在,我看到門 有小縫,我問我問姊夫王火旺是不是要立遺囑給王玉蓮, 說想要把房子給王玉蓮,有一種託付的心態,想說王玉蓮 對家中經濟都很照顧(…立遺囑時有誰在場?)立遺囑人 ,大兒子王德仁、二女兒王玉蓮、以及我與二位見證人。 (法官問:《指第二份遺囑》你是在102 年12月30日就在 你自己的辦公室寫好了是嗎?)對。(你每一件的代筆遺 囑都是先寫好,再帶去立遺囑人家?)不一定,有的時候 是立遺囑人及證人會在我辦公室,有時候我會先寫好再去 人家家,我會帶空白的10行紙過去,如果有增減的話,我 會重新寫。(法官問:提示民法第1194條,請問你看過嗎 ?)看過,可是不會背。(法官問:代筆遺囑,你確定可 以先寫好在帶過去嗎?)我會先確認,與立遺囑人溝通他 的意思,說我先寫好,念給你們聽,可以的話妳們再簽名 。(法官問:法條應該是立遺囑人念給你聽,你再筆記, 請問你有懂法條嗎?還是說你對於法條的理解就是這樣? )我的認知就是,立遺囑人有告訴我說他的意思,我才知 道要寫給誰,之後我有些是在辦公室代筆,我在到現場告 訴立遺囑人說,我這樣寫對嗎,我有經過宣讀。(法官問 :再予你確認一次,這個問題很重要,你要想清楚。立遺 囑人王火旺,本人在口述遺囑意旨時,另外二名證人,該 時有無在場?)那時候沒有在場,但是宣讀的時候,立遺 囑人與我及二個證人都在(…王火旺自己會走路嗎?)我 打招呼時,他是坐在椅子上,他有說要倒茶給我,我說不



用不用就走了。(法官問:他說要倒茶給你的那天,有沒 有說要把那裡的房子給女兒?)他用手指說這一棟,【他 也沒有其他房子】,沒有說門牌幾號(…102 年12月31日 ,立遺囑人,有沒有說到要把房子給王玉蓮?)證人還沒 來時,我們有寒暄,他有沒有先主動講,我不太記得,因 為我先到,時間有一下了,就把寫好的遺囑拿出來,確認 是要給王玉蓮嗎?並交代說其他的兒女還是有特留分,立 遺囑人說不會拉不會拉(…也就是在現場,二名證人到場 後,立遺囑人並沒有說到遺囑的內容,是這樣嗎?)其實 我不太記得立遺囑人有沒有主動說,但我是有與立遺囑人 確認。」等語(前案卷104 年2 月9 日筆錄1 件,經本院 調取前案原卷乙宗,並有影卷乙宗外放)。
(二)證人朱文琴105 年5 月25日於本件審理中結證稱:「(本 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指第一份遺囑》是否是王火旺找 你代筆製作?)是。(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請說明王 火旺立遺囑過程。)王德仁打電話給我,說他的爸爸要把 不動產,家裡住的不動產,說他百年後要給他,問我什麼 時候寫一些資料,我與王德仁約好什麼時候方便,就是8 月12日,我們約早上10點,有提早10分鐘,有我及王火旺 先生在家裡,有談到你叫王德仁打電話給我,說百年後要 把不動產給王德仁,我問為什麼有這樣的想法,他說我一 向是王德仁照顧,老了仰仗他,房子本來就是要留給他, 我有講,就算寫遺囑留給王德仁,其他人還是有特留分, 是其他人應繼分的一半,還有其他就是說住在家照顧老人 家的人比較沒有機會到外面打拚,我說給不動產給王德仁 要給其他人知道,他們寒暄之後應該是認識,證人都到了 ,不動產要給誰你要自己講清楚,我才能按照你的意思寫 ,他講我百年後不在了我這棟房子要過給王德仁,我就說 那你要把資料給我,身分證權狀、稅單,他叫王德仁說你 去拿,王德仁去房間拿出來會客室,我照老人家的意思寫 遺囑,說會唸給證人聽,照這樣的意思沒有增減,你要簽 名,他說好,寫完之後我有念,我是用國語還有客家話輪 著念,問他這樣寫對嗎,他說對,我說那你要簽名,我給 他簽,兩位證人簽,然後蓋章,就這樣。」等語(本院卷 105 年5 月25日筆錄1 件,本院卷第85~86頁)。(三)證人李大龍104 年2 月9 日於前案審理中結證稱:「(前 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指第二份遺囑》見證人李 大龍的簽章是否為你親簽?)是的。(前案被告王玉蓮訴 訟代理人問:印章是你的,也是你蓋的?)我與太太一起 交給朱代書,都是在目視範圍內。(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



代理人問:日期?)上面的日期,102 年的時候。(前案 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見證地點?)六家國小,我沒 有記門牌號碼,就在國小正對面。(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 代理人問:知道是誰的住家嗎?)應該是父親家,玉蓮有 講。(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在你見證過程中, 王火旺有說要如何分配遺產嗎?)他並沒有講,但就是照 朱代書所寫。(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王火旺有 沒有說要照代書所寫的來做?)玉蓮有講過,王先生在代 書也在,至於父親是不是說過,我是忘記了。但是最後玉 蓮與代書有問過父親,父親有點頭,二位有徵詢他父親的 意見,倒是有做。(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代書 有整個唸過一遍遺囑的內容嗎?)實在記不起來。(前案 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另一位見證人是你的太太?) 是的。(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她簽名也是親自 簽的?)是的。(法官問:得懂客語嗎?是客家人嗎?) 對。(法官問:你剛剛有說,代書與玉蓮有再與老人家確 認,請問是用客語或國語?)都有。(法官問:太太也是 客家人?)是的…(法官問:就你所見,老人家就是王火 旺,他除了被動的說好、是,還有沒有說什麼?)我記憶 中沒有。(法官問:他除了說好、是,過程中還有沒有說 過什麼?)我記憶中也沒有。(法官問:你在場時,有沒 有看過老人家用手比自己的房子比上比下?)也沒有。( 法官問:太太也就是另一位證人楊慧貞,是否與你同進同 出?)是的。」等語(前案卷104 年2 月9 日筆錄1 件, 經本院調取前案原卷乙宗,並有影卷乙宗外放)。(四)證人唐明鉉105 年5 月25日於本件審理中結證稱:「(法 官問:你先到還是李幼龍先到?)印象中他先到,站在門 口,我們一起走進去的。(法官問:你們進去代書已經坐 在裡面了?)是。(法官問:走進去時代書已經把遺囑寫 好了嗎?)還沒。(法官問:你們走進去大概多久代書才 寫遺囑?)進去看到代書與王火旺在聊天,看到我們進去 才開始但還沒寫。(法官問:什麼是開始但還沒寫?)意 思是我們要開始了。(法官問:是誰說了什麼?)代書與 王火旺說今天要寫的是指王火旺百年後房子要給王德仁先 生。(法官問:為什麼不是王火旺自己說?)記憶模糊, 用客家話講房子要留給壹個德生,我很訝異,我是第一次 聽到客家話德生,我還想說是誰。(法官問:你當場有問 王火旺,德生是誰嗎?)沒有。(法官問:是誰用客家話 講房子要留給德生?)王火旺。(法官問:你從頭到尾有 沒有問德生是誰?)事後我會問。改稱隨後。(法官問:



你是問王火旺還是問王德仁?)王德仁。(法官問:在王 火旺面前問的嗎?)可以這樣說,我是小小聲的問德生是 誰。(法官問:代書寫遺囑的時候,王德仁也有在一起? )有,在旁邊,不知道是站或坐。(法官問:大家都在客 廳?)都在客廳。(法官問:代書開始動筆寫遺囑的時候 ,你與王火旺在寒暄嗎?)也沒有寒暄,王火旺都是與代 書講,寫,王火旺也聽代書講,然後說對對,代書有問, 王火旺大部分都答,對。(法官問:為什麼不是王火旺講 ,代書寫,而是代書講王火旺答:對。)我不清楚。(法 官問:王火旺都是被動的答,對對對。)大部分都是。( 法官問:最後遺產不動產是給德生嗎?)對。(法官問: 辦出來是給德生嗎?)上面是寫德仁,講的時候是講德生 ,我沒聽過德生這個名字。(法官問:你知道住的房子土 地《指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號房地》登記給誰 嗎?)事後知道是給二姐王玉蓮。(法官問:那你不是白 忙一場。)據我所知,王德仁有債務問題。(法官問:是 王火旺還是王德仁跟你說的?)王德仁說的。是王火旺過 世後,王德仁跟我說的,說是暫時登記給二姐。(法官問 :什麼是暫時,登記就登記了。)先借記在她名下。(法 官問:這是王德仁跟你說的還是你猜的?)王德仁說的。 (法官問:據你了解,老人家王火旺的意思是要給兒子還 是女兒?)應該是給兒子,長期住在一起。(法官問:老 人家會不會怕債權人會追過來?)不清楚,認識歸認識, 不熟。(法官問:老人家幾個兒子?)據我所知兩個,還 有個弟弟。(法官問:所以沒有國語王德生這個人?)應 該是沒有。(法官問:所以客家話德生一定是老人家兩個 兒子的其中壹個?)我當時還以為德生是原告的弟弟,所 以我還有問說德生是誰。(法官問:你是當場問的嗎?) 王火旺講完我還有翻過頭問王德仁。(法官問:你與王德 仁是全程在場嗎?)所有人的人都全程在場,王德仁也是 。」等語(本院卷105 年5 月25日筆錄1 件,本院卷第91 ~93頁)。
六、綜上調查審理結果,應認第一份遺囑既為代筆遺囑,即應遵 守民法第1194條之方式,而第一份遺囑不能解為係本件被繼 承人口述,僅能認定係朱文琴地政士依照原告主導並指定之 意思,並使證人唐明鉉見聞本件被繼承人被動應答「是、好 」或點頭,本件被繼承人即未再有其他任何表示,甚且證人 唐明鉉一度誤以為本件被繼承人欲將上揭不動產由原告弟弟 (應指被告王德寶)單獨繼承時,證人唐明鉉並非與本件被 繼承人確認,反而與主事者即原告小聲確認,因此第一份遺



囑應為無效。至於原告主張本件被繼承人真意係兩個兒子均 等對待,另1 名兒子已得到1 間房產《指位於新竹縣竹北市 光明九路那間》,本件被繼承人還有其他財產云云(本院卷 第158 ~159 頁,辯論意旨狀第9 ~11頁),惟無論係原告 本人、證人即當事人王玉蓮、證人朱文琴地政士、證人唐明 鉉皆一致陳述關於原告積欠債務使得本件被繼承人害怕家產 無存之關鍵問題(王德仁部分,見前案卷第126 ~127 頁10 4 年7 月24日答辯(一)狀第三之(二)點,外放影卷編第 151 ~152 頁;王玉蓮部分,本院卷第96~97頁、第145 頁 筆錄;朱文琴部分,本院卷第88~89頁筆錄;唐明鉉部分, 本院卷第93頁筆錄),其中證人即當事人王玉蓮表示:父親 是要給大弟王德仁,我大概六七年前,我幫他解決富邦的款 項,父親生前有提過大弟德仁的債務問題老是有人打電話來 家裡催討、父親有兩間,光明九路有間7 層,第7 層本來要 給王德仁,後來王德仁無法繳納貸款,金額約在160 萬以上 ,我處理管理費用,王德仁跟我有債務問題,把權狀給我, 王德仁沒有辦法還我,我問父親是不是過在我名下,父親說 不行,是要給小弟王德寶,我打通電話給小弟,爸爸說要給 你,希望你繳11萬他說不要,我就繳了,朱代書有問我想清 楚了嗎要給德寶…(本院卷第96頁反面~第97頁反面筆錄) ,對照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5 年6 月7 日北地所登字第 1050003665號函一併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影本,附於本院卷第109 頁)及王德寶權利人總歸戶 清冊、新竹縣○○市○○○路000 巷0 號7 樓建物及坐落土 地之謄本(附於本院卷第125 ~127 頁),所謂父親兩間( 戶)不動產均分給兒子一人一間,被告王德寶取得之時間甚 早,依前述謄本記載係91年1 月21日,又因原告王德仁之債 權人刁擾結果,致使本件被繼承人煩心憂慮於家產不保,及 至103 年4 月9 日死亡時僅留有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 路00號房屋及其坐落位於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之土 地,其餘財產則一空(見本院卷第109 頁,案號Z000000000 0195號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見本件被繼承人始終不放心 ,故而拒絕將守成家業之責託付於原告,鑑於原告與被告王 玉蓮於105 年5 月25日在庭立場一致,原告本人向本院稱: 其加上利息卡債有220 萬、其目前仍在處理債務中(本院卷 第96頁反面筆錄,原告陳述),被告王玉蓮則稱:我們去查 是280 萬,弟弟沒有加到債權移轉的情形,是本人才能查, 弟弟查完有給我看,是前案到了高院時,弟弟才申請去查、 老人家自己也怕給了兒子反而讓債權人賺到,所以才希望我 能幫大弟保住(本院卷第96頁反面~第97頁正面筆錄,被告



王玉蓮陳述),從而,即令本件被繼承人囿於傳男不傳女之 舊俗觀念,心裡始終等待原告徹底解決個人債務問題,或於 生前將新竹縣○○市○○路00號住所房地過戶給原告,或於 死後將上揭不動產房地允由長子即原告單獨繼承,以資傳承 家業,然原告無法妥適處理個人債務問題取信於本件被繼承 人,本件被繼承人只能抱憾,前述所謂真意云云之說,與實 情差距甚遠,準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求為確認第一份遺囑 有效,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或請求 證據調查,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或調 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添具繕本6 件,暨同時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萬2,804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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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附件一:指第一份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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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王火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有感年事已高,常有病痛,皆由長子王德仁夫婦照顧生活起居,噓寒問暖,│
│內心非常安慰,但亦使其未能出外謀取更高的事業成就。故本人聲明於百年│
│辭世後,為了不使子女們因遺產分配產生困擾、歧見,特立本遺囑,由本人│
│口述遺囑意旨,請朱文琴地政士(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代為筆記、宣讀、講解。將本人之不動產作成下列分配:一│
│、土地: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一筆,權利範圍:全部. 二、建│
│物:上述基地上建物一棟,門牌新竹縣○○市○○里○○路00號稅務號碼05│
│090340000 ,權利範圍:全部. 以上土地及建物皆由長子王德仁(民國51年│
│8 月3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單獨取得全部。立遺囑人│
│:王火旺. 代筆人兼見證人:朱文琴. 見證人:李幼龍Z000000000見證人:│
唐明鉉Z000000000中華民國102 年8月12日立【註:以上全文抄錄自本院卷 │
│第6 頁原證1 影本,該份遺囑原件於105 年5月25日當庭發還本件原告訴訟 │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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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附件二:指第二份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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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王火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有感年事已高,常有病痛,皆由次女王玉蓮照顧生活起居,噓寒問暖,內心│
│非常安慰,且次女非常照顧家庭,友愛弟妹,對姊姊、弟弟、妹妹常有金錢│
│方面給予幫助,故本人聲明於百年辭世後,為了不使子女們因遺產分配產生│
│困擾、歧見,特立本遺囑,由本人口述遺囑意旨,請朱文琴(民國42年6 月│
│2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為筆記、宣讀、講解,將本人│
│之不動產作成下列分配:一、土地: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一筆│
│,面積148.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二、建物:上述基地上建物一棟 │
│,門牌新竹縣○○市○○里○○路00號稅務號碼05090340000 ,權利範圍:│
│全部.以上土地及建物皆由次女王玉蓮(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 │
│一編號:Z000000000號)單獨取得全部。立遺囑人:王火旺. 代筆人兼見證│
│人:朱文琴、見證人:李大龍. 見證人:楊慧貞. 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
│立【註:以上全文抄錄自本院卷第110 頁,由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5 年│
│6 月7 日北地所登字第1050003665號函提供103 年6 月3 日該所收件字第10│
│1810號辦理遺囑繼承登記申請書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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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