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王德仁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 人 余紅琴
被 告 王玉英
王玉蘭
王玉香
王玉尾
王德寶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複代理 人 林佳真律師
被 告 王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下,聲明:確認被繼承人王火旺如本判決附 件一(下稱附件一)所示之遺囑為真正且有效:(一)兩造之被繼承人王火旺(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103 年4 月9 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 本件被繼承人)於102 年8 月12日所立之遺囑(下稱第一 份遺囑),其外觀形式、實質內容以及作成之程式要件均 符合代筆遺囑法定方式,為真正且有效之遺囑,第一份遺 囑有朱文琴、李幼龍、唐明鉉3 人為見證人,由本件被繼 承人口述遺囑之意旨,再由代筆人兼見證人朱文琴地政士 筆記、宣讀、講解並經本件被繼承人認可並簽名後,見證 人李幼龍、唐明鉉簽名,於過程中本件被繼承人精神意識 清楚,有自我表達意志及具表意能力並以言語直接為遺囑 意旨之口述,符合口述程序,而見證人朱文琴、李幼龍、 唐明鉉3 人始終在場與聞其事,並在第一份遺囑完成時簽 名於其上。從而,本件被繼承人立遺囑時既有表意能力, 可以言語直接為遺囑意旨之口述,其餘見證人、代筆人之 所為亦符合法定方式,第一份遺囑以代筆遺囑方式作成即 是合法有效。
(二)本件被繼承人嗣於102 年12月31日立有如本判決附件二( 下稱附件二)所示之遺囑(下稱第二份遺囑),查本件被 繼承人為第二份遺囑時,並無以書面明示撤回或撤銷第一
份遺囑之字樣,而第一份遺囑與第二份遺囑記載內容,雖 顯有牴觸,因未遵守法定方式而遭本院103 年度重家訴字 第7 號確定判決(下稱前案、前案判決)認定為無效,因 此不發生撤回第一份遺囑之效力,探究本件被繼承人之真 意,本件被繼承人均係由長子即原告照顧生活起居,故本 件被繼承人本欲將原告與本件被繼承人共同居住之房地( 詳細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號,即本件被繼承 人生前最後住所)給原告1 人單獨繼承,且因本件被繼承 人尚有財產可以分給其餘子女,此由證人朱文琴、唐明鉉 均證稱當時本件被繼承人意識清楚,可知本件被繼承人清 楚了解第一份遺囑內容,第一份遺囑內容明顯符合本件被 繼承人之意願。
(三)再由證人即當事人王玉蓮於本院105 年5 月25日開庭時所 證,亦堪認本件被繼承人於102 年12月31日前,知悉原告 在外欠債後,方於102 年12月31日立有第二份遺囑以求保 全,故本件確實無以第二份遺囑剝奪原告繼承上揭房地之 意思,且本件被繼承人之前業已過戶另間不動產給次子即 被告王德寶,可見本件被繼承人對於不動產係要給兒子, 早已有規劃,對於兩名兒子平等對待無偏頗。至於次女即 被告王玉蓮稱爸爸生前交代房子(指新竹縣竹北市○○路 00號)賣掉也要分給妹妹們云云各語,係被告王玉蓮她自 己於102 年12月31日與父親之約定,但該日所立之第二份 遺囑既經法院認定為無效,則被告王玉蓮所陳種種,自不 能拘束全體繼承人,第二份無效之遺囑對於第一份遺囑之 合法效力,應無妨礙。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王玉英、王玉蘭、王玉香、王玉尾、王德寶(上列5 人依序為本件被繼承人之長女、三女、四女、五女、次子 )以下開情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1 、第一份遺囑未符合法定製作方式,證人朱文琴身為地政士 ,未了解代筆遺囑製作之法定要式而致第二份遺囑無效, 卻於後案(指本件訴訟)虛偽佯稱其本人清楚代筆遺囑之 法定要式云云,顯屬無稽;又證人朱文琴及唐明鉉就製作 第一份遺囑時,原告有無在本件被繼承人旁邊及有無收取 報酬,倆人陳述不一致,則製作第一份遺囑時,證人是否 全程在場即有疑議;而當本件法官問證人唐明鉉「王火旺 都是被動的答,對對對?」證人唐明鉉答「大部分都是。 」等語在卷,證明第一份遺囑之製作方式未符合代筆遺囑 之法定要式;復參酌本院105 年5 月25日當庭核對第一份 遺囑原件,整份遺囑只有證人唐明鉉(簽名)為藍色原子
筆,其他(字跡)都是黑色原子筆之情形,以上亦可合理 懷疑證人唐明鉉可能係事後才在第一份遺囑上簽名。 2 、退步言之,縱使假設第一份遺囑符合法定方式製作,惟遺 囑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遺囑人之遺志與確保被繼承人之真 意,本件被繼承人生前早已知悉原告之債務問題,並表示 避免原告無法保住新竹縣○○市○○路00號不動產房地, 因此本件被繼承人不願意將上揭不動產房地留給長子即原 告,以上事實業經本件被繼承人次女即被告王玉蓮證述明 確在卷,故本件被繼承人既已明確表示不願將上揭不動產 留給原告,再參酌第二份遺囑內容及製作過程,原告在場 且未表示反對,證明本件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不願將上揭不 動產交由原告1 人單獨繼承,此意願已使原告知悉,茲遺 囑制度既在尊重立遺囑人之遺意,原告再為爭執即無理由 。
(二)被告王玉蓮則以:本件被繼承人說原告有債務問題,是第 二份遺囑即102 年12月31日以前,被告王玉蓮不知第一份 遺囑是何時立的,本件被繼承人是怕房子(指新竹縣竹北 市○○路00號房地)給了原告反而給債權人賺到,所以希 望被告王玉蓮能幫原告保住,可是被告王玉蓮與原告間有 承諾,在本件被繼承人過世1 年之內,要將上揭不動產過 戶給原告的兩個兒子名下。其實本件被繼承人兩份遺囑原 意都是要給原告,本件被繼承人說原告將來有處置這個房 子,要分錢給被告王玉蘭、王玉香、王玉尾一些,妹妹她 們生活比較辛苦,原告與被告王玉蓮間之債務跟遺產不相 關,將來被告王玉蓮自己1/14(指特留分)或1/7 (指法 定應繼分)之持分要給原告,這是遵照本件被繼承人之原 意等語,而不為任何反對之聲明。
三、本院依兩造所為主張及所提各證,並就卷內兩造提出之證據 ,為下列不爭執事實整理,經兩造同意不為爭執,而可資作 為本件判決之基礎事實:(本院卷第140 ~143頁筆錄)(一)兩造間有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7 號104 年10月28日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判決一件(已確定),兩造當事人應受該判決 結果之拘束。
(二)上(一)所示之確定判決兩造父親於102 年8 月12日由朱 文琴地政士代筆遺囑一件全文如該判決書第6 頁(二)之 2 點所示,影本附於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7 號卷第129 頁 ,本院卷第6 頁原證1 之影本為同一份遺囑,以下簡稱第 一份遺囑。
(三)上(一)所示之確定判決兩造父親於102 年12月31日由朱 文琴地政士代筆遺囑一件全文如該判決書第4 頁(一)點
所示,影本附於103 年度重家訴字第7 號卷第39頁正反面 ,本院卷第110 至111 頁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5 年6 月7 日北第所登字第1050003665號函提供之103 年6 月3 日收件字第101810號辦理遺囑繼承登記申請書所附之遺囑 為同一份遺囑,以下簡稱第二份遺囑。
(四)原告王德仁的小名為德生。
(五)兩造對於第一份遺囑及第二份遺囑形式上之真正均不爭執 。
四、按: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 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之存否之訴 ,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2 項所明定。又此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 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者,而且此種不安之狀態, 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之者。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 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對象固為第一份遺囑真正且有效,雖 兩造對於第一份遺囑形式上之真正,不為爭執如上,然兩 造關於「由朱文琴地政士代筆兼見證之第一份遺囑」是否 有效之事實,此乃兩造間將來關於繼承權法律關係爭執之 基礎事實,故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後段規定,原告 訴請判決確認上開代筆遺囑為有效,確認對象仍屬適格。(二)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 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 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73條、第1194條分別明定。次按, 遺囑內容通常涉及重要事項,利害關係人每易產生爭執, 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並防止事後之糾紛,民法乃規定遺 囑為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是依前 開規定,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並由遺囑人親 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且口述應以言詞為之, 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由見證人發問,僅以點頭或搖頭示 意,不能解之遺囑人「口述」。是如遺囑之見證人非由遺 囑人指定亦非遺囑人親自口述,則與代筆遺囑法定要件不 符,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該代筆遺囑應屬無效。臺灣
高等法院103 年度家上字第14 6號判決理由參見。五、茲據下列(一)~(四)證詞,綜合各人所陳,可資證明無 論第一份遺囑或第二遺囑皆由原告或原告聯合被告王玉蓮主 導並指定見證人,目的係達成原告排除其他手足對遺產之期 待,而本件被繼承人於先、後2 次遺囑製作時,均僅係被動 應答「是、好」或點頭,即未再有其他任何表示之事實:(一)證人朱文琴104 年2 月9 日於前案審理中結證稱:「(前 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請描述遺囑的製作過程。)是 遺囑人的大兒子王德仁,說是父親的意思,我先在我的辦 公室製作,因為過了一段時間才約時間,約完時間的前一 天,我在辦公室製作才帶過去,我有與遺囑人與客家話及 國語確認後,他說是才簽名。我不知道另一位見證人是否 是客家人,我認為說國語見證人一定聽得懂,可是我姊夫 是老人家又是客家人,我用客語跟他講解;(前案被告王 玉蓮訴訟代理人:書寫遺囑前,有親自會面詢問遺囑內容 ?)王德仁打電話給我時,說要立遺囑給我二姐,我路過 那個區域,因為是親屬關係,會看看人在不在,我看到門 有小縫,我問我問姊夫王火旺是不是要立遺囑給王玉蓮, 說想要把房子給王玉蓮,有一種託付的心態,想說王玉蓮 對家中經濟都很照顧(…立遺囑時有誰在場?)立遺囑人 ,大兒子王德仁、二女兒王玉蓮、以及我與二位見證人。 (法官問:《指第二份遺囑》你是在102 年12月30日就在 你自己的辦公室寫好了是嗎?)對。(你每一件的代筆遺 囑都是先寫好,再帶去立遺囑人家?)不一定,有的時候 是立遺囑人及證人會在我辦公室,有時候我會先寫好再去 人家家,我會帶空白的10行紙過去,如果有增減的話,我 會重新寫。(法官問:提示民法第1194條,請問你看過嗎 ?)看過,可是不會背。(法官問:代筆遺囑,你確定可 以先寫好在帶過去嗎?)我會先確認,與立遺囑人溝通他 的意思,說我先寫好,念給你們聽,可以的話妳們再簽名 。(法官問:法條應該是立遺囑人念給你聽,你再筆記, 請問你有懂法條嗎?還是說你對於法條的理解就是這樣? )我的認知就是,立遺囑人有告訴我說他的意思,我才知 道要寫給誰,之後我有些是在辦公室代筆,我在到現場告 訴立遺囑人說,我這樣寫對嗎,我有經過宣讀。(法官問 :再予你確認一次,這個問題很重要,你要想清楚。立遺 囑人王火旺,本人在口述遺囑意旨時,另外二名證人,該 時有無在場?)那時候沒有在場,但是宣讀的時候,立遺 囑人與我及二個證人都在(…王火旺自己會走路嗎?)我 打招呼時,他是坐在椅子上,他有說要倒茶給我,我說不
用不用就走了。(法官問:他說要倒茶給你的那天,有沒 有說要把那裡的房子給女兒?)他用手指說這一棟,【他 也沒有其他房子】,沒有說門牌幾號(…102 年12月31日 ,立遺囑人,有沒有說到要把房子給王玉蓮?)證人還沒 來時,我們有寒暄,他有沒有先主動講,我不太記得,因 為我先到,時間有一下了,就把寫好的遺囑拿出來,確認 是要給王玉蓮嗎?並交代說其他的兒女還是有特留分,立 遺囑人說不會拉不會拉(…也就是在現場,二名證人到場 後,立遺囑人並沒有說到遺囑的內容,是這樣嗎?)其實 我不太記得立遺囑人有沒有主動說,但我是有與立遺囑人 確認。」等語(前案卷104 年2 月9 日筆錄1 件,經本院 調取前案原卷乙宗,並有影卷乙宗外放)。
(二)證人朱文琴105 年5 月25日於本件審理中結證稱:「(本 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指第一份遺囑》是否是王火旺找 你代筆製作?)是。(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請說明王 火旺立遺囑過程。)王德仁打電話給我,說他的爸爸要把 不動產,家裡住的不動產,說他百年後要給他,問我什麼 時候寫一些資料,我與王德仁約好什麼時候方便,就是8 月12日,我們約早上10點,有提早10分鐘,有我及王火旺 先生在家裡,有談到你叫王德仁打電話給我,說百年後要 把不動產給王德仁,我問為什麼有這樣的想法,他說我一 向是王德仁照顧,老了仰仗他,房子本來就是要留給他, 我有講,就算寫遺囑留給王德仁,其他人還是有特留分, 是其他人應繼分的一半,還有其他就是說住在家照顧老人 家的人比較沒有機會到外面打拚,我說給不動產給王德仁 要給其他人知道,他們寒暄之後應該是認識,證人都到了 ,不動產要給誰你要自己講清楚,我才能按照你的意思寫 ,他講我百年後不在了我這棟房子要過給王德仁,我就說 那你要把資料給我,身分證權狀、稅單,他叫王德仁說你 去拿,王德仁去房間拿出來會客室,我照老人家的意思寫 遺囑,說會唸給證人聽,照這樣的意思沒有增減,你要簽 名,他說好,寫完之後我有念,我是用國語還有客家話輪 著念,問他這樣寫對嗎,他說對,我說那你要簽名,我給 他簽,兩位證人簽,然後蓋章,就這樣。」等語(本院卷 105 年5 月25日筆錄1 件,本院卷第85~86頁)。(三)證人李大龍104 年2 月9 日於前案審理中結證稱:「(前 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指第二份遺囑》見證人李 大龍的簽章是否為你親簽?)是的。(前案被告王玉蓮訴 訟代理人問:印章是你的,也是你蓋的?)我與太太一起 交給朱代書,都是在目視範圍內。(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
代理人問:日期?)上面的日期,102 年的時候。(前案 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見證地點?)六家國小,我沒 有記門牌號碼,就在國小正對面。(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 代理人問:知道是誰的住家嗎?)應該是父親家,玉蓮有 講。(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在你見證過程中, 王火旺有說要如何分配遺產嗎?)他並沒有講,但就是照 朱代書所寫。(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王火旺有 沒有說要照代書所寫的來做?)玉蓮有講過,王先生在代 書也在,至於父親是不是說過,我是忘記了。但是最後玉 蓮與代書有問過父親,父親有點頭,二位有徵詢他父親的 意見,倒是有做。(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代書 有整個唸過一遍遺囑的內容嗎?)實在記不起來。(前案 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另一位見證人是你的太太?) 是的。(前案被告王玉蓮訴訟代理人問:她簽名也是親自 簽的?)是的。(法官問:得懂客語嗎?是客家人嗎?) 對。(法官問:你剛剛有說,代書與玉蓮有再與老人家確 認,請問是用客語或國語?)都有。(法官問:太太也是 客家人?)是的…(法官問:就你所見,老人家就是王火 旺,他除了被動的說好、是,還有沒有說什麼?)我記憶 中沒有。(法官問:他除了說好、是,過程中還有沒有說 過什麼?)我記憶中也沒有。(法官問:你在場時,有沒 有看過老人家用手比自己的房子比上比下?)也沒有。( 法官問:太太也就是另一位證人楊慧貞,是否與你同進同 出?)是的。」等語(前案卷104 年2 月9 日筆錄1 件, 經本院調取前案原卷乙宗,並有影卷乙宗外放)。(四)證人唐明鉉105 年5 月25日於本件審理中結證稱:「(法 官問:你先到還是李幼龍先到?)印象中他先到,站在門 口,我們一起走進去的。(法官問:你們進去代書已經坐 在裡面了?)是。(法官問:走進去時代書已經把遺囑寫 好了嗎?)還沒。(法官問:你們走進去大概多久代書才 寫遺囑?)進去看到代書與王火旺在聊天,看到我們進去 才開始但還沒寫。(法官問:什麼是開始但還沒寫?)意 思是我們要開始了。(法官問:是誰說了什麼?)代書與 王火旺說今天要寫的是指王火旺百年後房子要給王德仁先 生。(法官問:為什麼不是王火旺自己說?)記憶模糊, 用客家話講房子要留給壹個德生,我很訝異,我是第一次 聽到客家話德生,我還想說是誰。(法官問:你當場有問 王火旺,德生是誰嗎?)沒有。(法官問:是誰用客家話 講房子要留給德生?)王火旺。(法官問:你從頭到尾有 沒有問德生是誰?)事後我會問。改稱隨後。(法官問:
你是問王火旺還是問王德仁?)王德仁。(法官問:在王 火旺面前問的嗎?)可以這樣說,我是小小聲的問德生是 誰。(法官問:代書寫遺囑的時候,王德仁也有在一起? )有,在旁邊,不知道是站或坐。(法官問:大家都在客 廳?)都在客廳。(法官問:代書開始動筆寫遺囑的時候 ,你與王火旺在寒暄嗎?)也沒有寒暄,王火旺都是與代 書講,寫,王火旺也聽代書講,然後說對對,代書有問, 王火旺大部分都答,對。(法官問:為什麼不是王火旺講 ,代書寫,而是代書講王火旺答:對。)我不清楚。(法 官問:王火旺都是被動的答,對對對。)大部分都是。( 法官問:最後遺產不動產是給德生嗎?)對。(法官問: 辦出來是給德生嗎?)上面是寫德仁,講的時候是講德生 ,我沒聽過德生這個名字。(法官問:你知道住的房子土 地《指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號房地》登記給誰 嗎?)事後知道是給二姐王玉蓮。(法官問:那你不是白 忙一場。)據我所知,王德仁有債務問題。(法官問:是 王火旺還是王德仁跟你說的?)王德仁說的。是王火旺過 世後,王德仁跟我說的,說是暫時登記給二姐。(法官問 :什麼是暫時,登記就登記了。)先借記在她名下。(法 官問:這是王德仁跟你說的還是你猜的?)王德仁說的。 (法官問:據你了解,老人家王火旺的意思是要給兒子還 是女兒?)應該是給兒子,長期住在一起。(法官問:老 人家會不會怕債權人會追過來?)不清楚,認識歸認識, 不熟。(法官問:老人家幾個兒子?)據我所知兩個,還 有個弟弟。(法官問:所以沒有國語王德生這個人?)應 該是沒有。(法官問:所以客家話德生一定是老人家兩個 兒子的其中壹個?)我當時還以為德生是原告的弟弟,所 以我還有問說德生是誰。(法官問:你是當場問的嗎?) 王火旺講完我還有翻過頭問王德仁。(法官問:你與王德 仁是全程在場嗎?)所有人的人都全程在場,王德仁也是 。」等語(本院卷105 年5 月25日筆錄1 件,本院卷第91 ~93頁)。
六、綜上調查審理結果,應認第一份遺囑既為代筆遺囑,即應遵 守民法第1194條之方式,而第一份遺囑不能解為係本件被繼 承人口述,僅能認定係朱文琴地政士依照原告主導並指定之 意思,並使證人唐明鉉見聞本件被繼承人被動應答「是、好 」或點頭,本件被繼承人即未再有其他任何表示,甚且證人 唐明鉉一度誤以為本件被繼承人欲將上揭不動產由原告弟弟 (應指被告王德寶)單獨繼承時,證人唐明鉉並非與本件被 繼承人確認,反而與主事者即原告小聲確認,因此第一份遺
囑應為無效。至於原告主張本件被繼承人真意係兩個兒子均 等對待,另1 名兒子已得到1 間房產《指位於新竹縣竹北市 光明九路那間》,本件被繼承人還有其他財產云云(本院卷 第158 ~159 頁,辯論意旨狀第9 ~11頁),惟無論係原告 本人、證人即當事人王玉蓮、證人朱文琴地政士、證人唐明 鉉皆一致陳述關於原告積欠債務使得本件被繼承人害怕家產 無存之關鍵問題(王德仁部分,見前案卷第126 ~127 頁10 4 年7 月24日答辯(一)狀第三之(二)點,外放影卷編第 151 ~152 頁;王玉蓮部分,本院卷第96~97頁、第145 頁 筆錄;朱文琴部分,本院卷第88~89頁筆錄;唐明鉉部分, 本院卷第93頁筆錄),其中證人即當事人王玉蓮表示:父親 是要給大弟王德仁,我大概六七年前,我幫他解決富邦的款 項,父親生前有提過大弟德仁的債務問題老是有人打電話來 家裡催討、父親有兩間,光明九路有間7 層,第7 層本來要 給王德仁,後來王德仁無法繳納貸款,金額約在160 萬以上 ,我處理管理費用,王德仁跟我有債務問題,把權狀給我, 王德仁沒有辦法還我,我問父親是不是過在我名下,父親說 不行,是要給小弟王德寶,我打通電話給小弟,爸爸說要給 你,希望你繳11萬他說不要,我就繳了,朱代書有問我想清 楚了嗎要給德寶…(本院卷第96頁反面~第97頁反面筆錄) ,對照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5 年6 月7 日北地所登字第 1050003665號函一併提供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影本,附於本院卷第109 頁)及王德寶權利人總歸戶 清冊、新竹縣○○市○○○路000 巷0 號7 樓建物及坐落土 地之謄本(附於本院卷第125 ~127 頁),所謂父親兩間( 戶)不動產均分給兒子一人一間,被告王德寶取得之時間甚 早,依前述謄本記載係91年1 月21日,又因原告王德仁之債 權人刁擾結果,致使本件被繼承人煩心憂慮於家產不保,及 至103 年4 月9 日死亡時僅留有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 路00號房屋及其坐落位於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之土 地,其餘財產則一空(見本院卷第109 頁,案號Z000000000 0195號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見本件被繼承人始終不放心 ,故而拒絕將守成家業之責託付於原告,鑑於原告與被告王 玉蓮於105 年5 月25日在庭立場一致,原告本人向本院稱: 其加上利息卡債有220 萬、其目前仍在處理債務中(本院卷 第96頁反面筆錄,原告陳述),被告王玉蓮則稱:我們去查 是280 萬,弟弟沒有加到債權移轉的情形,是本人才能查, 弟弟查完有給我看,是前案到了高院時,弟弟才申請去查、 老人家自己也怕給了兒子反而讓債權人賺到,所以才希望我 能幫大弟保住(本院卷第96頁反面~第97頁正面筆錄,被告
王玉蓮陳述),從而,即令本件被繼承人囿於傳男不傳女之 舊俗觀念,心裡始終等待原告徹底解決個人債務問題,或於 生前將新竹縣○○市○○路00號住所房地過戶給原告,或於 死後將上揭不動產房地允由長子即原告單獨繼承,以資傳承 家業,然原告無法妥適處理個人債務問題取信於本件被繼承 人,本件被繼承人只能抱憾,前述所謂真意云云之說,與實 情差距甚遠,準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求為確認第一份遺囑 有效,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或請求 證據調查,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或調 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添具繕本6 件,暨同時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萬2,804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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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附件一:指第一份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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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王火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有感年事已高,常有病痛,皆由長子王德仁夫婦照顧生活起居,噓寒問暖,│
│內心非常安慰,但亦使其未能出外謀取更高的事業成就。故本人聲明於百年│
│辭世後,為了不使子女們因遺產分配產生困擾、歧見,特立本遺囑,由本人│
│口述遺囑意旨,請朱文琴地政士(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代為筆記、宣讀、講解。將本人之不動產作成下列分配:一│
│、土地: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一筆,權利範圍:全部. 二、建│
│物:上述基地上建物一棟,門牌新竹縣○○市○○里○○路00號稅務號碼05│
│090340000 ,權利範圍:全部. 以上土地及建物皆由長子王德仁(民國51年│
│8 月3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單獨取得全部。立遺囑人│
│:王火旺. 代筆人兼見證人:朱文琴. 見證人:李幼龍Z000000000見證人:│
│唐明鉉Z000000000中華民國102 年8月12日立【註:以上全文抄錄自本院卷 │
│第6 頁原證1 影本,該份遺囑原件於105 年5月25日當庭發還本件原告訴訟 │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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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附件二:指第二份遺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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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王火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有感年事已高,常有病痛,皆由次女王玉蓮照顧生活起居,噓寒問暖,內心│
│非常安慰,且次女非常照顧家庭,友愛弟妹,對姊姊、弟弟、妹妹常有金錢│
│方面給予幫助,故本人聲明於百年辭世後,為了不使子女們因遺產分配產生│
│困擾、歧見,特立本遺囑,由本人口述遺囑意旨,請朱文琴(民國42年6 月│
│2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為筆記、宣讀、講解,將本人│
│之不動產作成下列分配:一、土地:新竹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一筆│
│,面積148.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二、建物:上述基地上建物一棟 │
│,門牌新竹縣○○市○○里○○路00號稅務號碼05090340000 ,權利範圍:│
│全部.以上土地及建物皆由次女王玉蓮(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 │
│一編號:Z000000000號)單獨取得全部。立遺囑人:王火旺. 代筆人兼見證│
│人:朱文琴、見證人:李大龍. 見證人:楊慧貞. 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
│立【註:以上全文抄錄自本院卷第110 頁,由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05 年│
│6 月7 日北地所登字第1050003665號函提供103 年6 月3 日該所收件字第10│
│1810號辦理遺囑繼承登記申請書影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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